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
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九)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或者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者委派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上述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
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或者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
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
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