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24
转债代码:113639 转债简称:华正转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0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月24日公开发行了5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共计 5,700,000 张。债券期限 6 年,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止。
目前公司可转债尚处于转股期,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累计转股股数为 1,334
股,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142,011,646 股。由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4,201.0312 万元增加至 142,011,646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14,201.0312 万股增加
至 142,011,646 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事项已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正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华正电子集团有 公司系在原浙江华正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000074771866XW。 代码为:9133000074771866XW。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1.0312 万元。 14,201.1646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
0312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 1.1646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
14,201.0312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 14,201.164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修改本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修改本章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