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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维生-换届离任)

公告日期:2024-04-15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维生-换届离任)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对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规范化运作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除战略决策委员会外,其他三个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2023 年 4 月 12 日因任期届满且连续任期六年,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维生: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历任香港东方线路有限公司品质保证部技术员,南京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覆铜板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环保分会委员、中国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顾问、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印制电路资讯》杂志副主编、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芯碁微装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2023 年度,在任职期间本人参加董事会 1 次,亲自出席了会议,在上述会议召开前审阅了公司各董事的会议资料,按时参加会议,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结合公司运营情况,客观、审慎、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以保障董事会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会议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  参加股
                          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专业委  东大会
                                                                员会情况    情况
 姓名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应出席次  实际出  委托出  缺席次  未亲自参加会  缺席次数  东大会
            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议                  的次数

 杨维生      1        1        0        0          否          0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12 日前,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委员会
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讨会议资料,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              2                1            1            0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事项,对公司及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现场的交流和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公司在召开会议前依法及时准确地传递了会议文件材料,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以及有效的沟通渠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新一届董事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其工作经历能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被提名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前对提名的董事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对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同意并签署了以上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出具了专项报告。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

  (四)对外担保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是为了支持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亦无控股
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2022 年度的整体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 2022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出具的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且其具有专业的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及审计费用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 2022 年度审计费用合理。

  (七) 现金分红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及股东利益,充分考虑了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工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完备,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在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为公司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离任,在此,谨对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杨维生(换届离任)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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