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 2023-001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8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66.6667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8,000,000 股变更为 130,666,66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8,00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30,666,667.00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20 号)。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章程。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经【 】核准,首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于【 】在【 】上市。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66.6667万股,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66.6667
元。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6.6667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66.6667万股,
类股份。 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的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