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诉讼。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法院提起诉讼。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当载明下列内容: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弃权票的指示;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 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