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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3 沪市 南华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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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3: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8-29


股票简称:南华期货                                    股票代码:603093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NANHUAFUTURES CO., LTD.

      (发行人住所: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二层、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其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东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公司股东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公司其他股东北京怡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银南山投资有限公司、光大金控(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山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文财、厉宝平、徐飞宇、管清友、张红英、陈蓉、罗旭峰、厉国平、王力、夏海波、叶柯、张子健、虞琬茹、唐启军、朱斌、吴琎、王正浩、李建萍、钟益强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持有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旭峰、叶柯、张子健、虞琬茹、唐启军、朱斌、吴琎、王正浩、李建萍、钟益强进一步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有关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将协商确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对于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及内部决策程序。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或按股价稳定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60%。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
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但控股股东未实际履行的,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3)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以单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前述分红金额不计入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年度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应实施的现金分红总额。

  (4)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所述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公司可暂扣其当年薪酬或津贴,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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