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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9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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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
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7,000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7,000万股;如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由符合条件的全体股东按比例发售相应数量股份,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且不超过3,5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超过7,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承诺:(1)自常熟汽饰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2)常熟
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常熟汽饰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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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控股的春秋公司承诺:(1)自常熟
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
份;(2)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春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罗小春、王卫清任职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罗小春、王卫
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
股份;(4)春秋公司不得因罗小春、王卫清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除罗小春及王卫清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张永明、吴海江、陶建兵、汤文华、徐选、ToddEdward
Fortner、刘军及公司前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惠君承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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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
份;(2)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
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军全资持股的春夏公司承诺:(1)自常熟
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春夏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
份;(2)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夏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
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期满
后,在刘军任职期间春夏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
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军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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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春夏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春夏公司不
得因刘军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
承诺。
其他股东联新资本、天源创投、中信资本、清科共成、清科共
创、得盈控股、开物投资、苏建刚、陶振民承诺:自常熟汽饰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或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
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责任主体均承诺: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常熟汽饰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常熟汽饰股票所得(以下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常熟汽饰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剩余常熟汽饰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1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常熟汽饰,则常熟汽饰
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
常熟汽饰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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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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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常熟汽饰上
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常熟
汽饰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
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包括股份增持义务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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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长罗小春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罗小春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
份。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罗小春可中止
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
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
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
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30%的资
金增持股份。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在实施完毕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