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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5 沪市 常熟汽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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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5:常熟汽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12-22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 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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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7,0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4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承诺:(1)自常熟汽饰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2)常熟
汽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常熟汽饰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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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控股的春秋公司承诺:(1)自常熟
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
份;(2)常熟汽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春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
定期满后,在罗小春、王卫清任职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罗小春、王
卫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
饰股份;(4)春秋公司不得因罗小春、王卫清在发行人的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除罗小春及王卫清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吴海江、陶建兵、汤文华、徐选、 Todd Edward Fortner、
刘军、公司前任董事张永明及公司前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
惠君承诺:(1)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
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
回购该部分股份;(2)常熟汽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
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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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
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
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刘军全资持股的春夏公司承诺:(1)自常熟汽饰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春夏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2)常熟
汽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夏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
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刘军
任职期间春夏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军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春夏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4)春夏公司不得因刘军
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其他股东联新资本、天源创投、中信资本、清科共成、清科共
创、得盈控股、开物投资、苏建刚、陶振民承诺:自常熟汽饰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或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
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责任主体均承诺: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常熟汽饰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常熟汽饰股票所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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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常熟汽饰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剩余常熟汽饰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1 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常熟汽饰,则常熟汽饰有
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常
熟汽饰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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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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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常熟汽饰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常熟
汽饰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
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包括股份增持义务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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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长罗小春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罗小春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
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罗小春可中止实施
增持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
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
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30%的资
金增持股份。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