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36
议案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于 2025 年 9 月 8 日至 9 月 9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2:30—5:00)到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者,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传真或信函为准。
个人股东会议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法人股东会议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应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四、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如需发言,应提前进行登记,由主持人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
按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 2025 年 9 月 10 日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现场会议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计票、监票。
六、本次会议的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股东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
照及录像。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45 分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四层会议室
主 持 人:董事长胡雄光先生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股东会须知,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三、审议股东会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股东投票(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六、董事长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七、休会(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结果)
八、董事长宣布最终投票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批。
附: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105001689201。
第四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0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Dahao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01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壹亿壹仟陆佰陆拾伍万肆仟柒佰柒拾叁元
(RMB1,116,654,773)。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调整服务产品结构,充分发挥技术和品牌优势,拓宽市场渠道和经营领域,确保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促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协调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为股东和员工提供优良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
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最终以审批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36,0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万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