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5-031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 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 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信用代码为:913202006816377193。 代码为:913202006816377193。
1.0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8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此条款 1.0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0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1.10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1.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1.12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
2.02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 2.02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产品、模塑 范围:电器产品、模塑材料及模塑制品材料及模塑制品的研发、技术服务和技 的研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开关控术转让;开关控制设备、微电机、金属 制设备、微电机、金属模具、模塑材料、模具、模塑材料、模塑制品的制造、加 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电子、电器元工;电子、电器元器件的制造、加工; 器件的制造、加工;普通货运;自营和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 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 经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3.0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3.0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3.03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3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
3.04 公司的股份,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3.05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认购出资时 3.05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认购出资时
间均为 2008 年 11 月,发起人最初认购 间均为 2008 年 10 月 23 日,发起人最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 初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
所示: 如下表所示:
…… ……
3.0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3.0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3.0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3.0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定的其他方式。
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3.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13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3.14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3.14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3.15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3.15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