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变更为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 666 号、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变更后注册地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情况
因公司子公司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未能完成收购时的业绩承诺,
32 名补偿义务人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截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已经与
17 名补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分别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回购该等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 414,376 股股份,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359,002,153 股变更为
358,587,77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359,002,153 元人民币变更为 358,587,777 元
人民币。上述事项涉及《关于公司收购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相关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在回购 17 名补偿义务人股份过程中,其中 5 名补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回购注销股份手续,公司章程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 358,587,777 股变更为 358,730,089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358,587,777 元
人民币变更为 358,730,089 元人民币。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 指 引 (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基于上述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
(北新村内) 亭镇华业路 666 号、上海市嘉定区华亭
镇高石路(北新村内)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35,858.7777 万元。 35,873.0089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5,858.7777 万股,均为普通股。 35,873.008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一)项情形的,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份。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
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