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82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4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8 万股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4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披露的公告。
2、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4、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披露的公告。
5、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 2021 年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向 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340,064,764 股。 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6、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为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的授予日,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司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4 日
2、 授予数量:18 万股
3、 授予人数:6 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 授予价格:28.81 元/股。
5、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次解除限售 权益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权益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次解除限售 权益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①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以达到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和绩效等级,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等五级。当公司绩效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只有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绩效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员工方可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如个人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
条件,即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进或不合格时,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别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1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于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2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于 65%。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度净利润比 2020 年度增长不低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于 90%。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投资参股其他企业,则该被并购或参股公司归属公司所有的损益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的核算中。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项目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核心技术(业务)人 18 100 0.04
员 6 人
合 计 18 100 0.04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