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2-048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89 名激励对象 1,446.35 万
股限制性股票、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59 名激励对象 762.2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1,386,569,053 股增加至
1,408,654,553 股,注册资本由 1,386,569,053 元变更为 1,408,654,553 元。
根据上述事项,以及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条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1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宁波三星仪表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由宁波三星仪表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变更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20079603386X0。 为 9133020079603386X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于 2011 年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6,7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386,569,053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408,654,5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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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4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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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569,053 股,均为普通股。 1,408,654,55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6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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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9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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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