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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9-2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GROUP)
OF CHINA LIMITED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路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中国人保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8 层 1807-1819 室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A股股票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598,807,86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9.78%
(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7,022,798,444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A股)数量不超过38,296,564,444
股,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H股)数量为8,726,234,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财政部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财政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社保基金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社
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根据财政部、人保集团与社保基金会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签订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的约
定,自人保集团在一家或多家合格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成为上市公司后的第三个周年日结束日(“锁定期结束日”)之
前(含结束日),社保基金会不得转让任何依据上述协议认购的
3,891,050,583 股股份(“该次发行股份”) 。上述合格交易所可以
为:(1)香港联交所主板,(2)纽约证券交易所,(3)中国境
内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主板,或(4)其他上市地。在锁定期结束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周 年 内 , 社 保 基 金 会 可 转 让 累 计 不 超 过
272,373,541 股人保集团股份;在锁定期结束日后第二个周年
内,社保基金会可转让累计不超过 544,747,082 股人保集团股
份;自锁定期结束日后的第二个周年结束之次日起,社保基金
会转让其持有的该次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该次发行股份产
生的分股、拆股、送股和配股)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或制约,
但社保基金会转让该次发行股份的前提是其事先书面通知人保
集团,并应合理地考虑维持人保集团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
社保基金会承诺于人保集团上市时将遵守相关中国法律或上市
地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有关锁定期的规定;若相关法
律或监管机构要求发生变化而导致社保基金会需延长上述锁定
期或者遵守新的锁定期限,则社保基金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或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和要求。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6 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
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公司
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自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本次
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
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若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除特殊情况外,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
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
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关于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
六章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5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94671 元(含税),共计
分配 40,163.22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5 年派发完毕。
2016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26005 元(含税),共计
分配 95,880.51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6 年派发完毕。
2017 年 6 月 23 日,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7881 元(含税),共计
分配 143,342.78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7 年派发完毕。
2017 年 8 月 25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 2017 年
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建议以 2017 年中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基础,提取任意盈余
公积 100 亿元作为中期利润分配。上述议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 2017
年中期利润分配,本公司将不会向股东派发利息。
四、本次发行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
投资回报,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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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六
章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关于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的
有关承诺,包括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承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分红承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关于招
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等,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相关责
任主体承诺事项”。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
以下重要事项: 
(一)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以及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所用假设水平不充分,
或实际经营状况与所采用假设差异较大的风险
保险产品定价、 各项准备金计提、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的确定均依赖于各项假设,
因此,本集团的盈利状况很大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