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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9 沪市 中国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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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9:中国人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8-11-0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GROUP)
                OFCHINALIMITED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国际金融中心18层1807-1819室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00,000,000股,约占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4.07%
                    (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3.34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11月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4,223,990,583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A股)数量不超过35,497,756,583
                    股,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H股)数量为8,726,234,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财政部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财政部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的承诺              社保基金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社
                    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若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除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公司
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关于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六章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6年6月24日,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2,423,990,583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26005元(含税),共计分配95,880.51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16年派发完毕。

    2017年6月23日,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2,423,990,583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37881元(含税),共计分配143,342.78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17年派发完毕。

    2017年10月31日,本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2017年中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基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0亿元作为中期利润分配。关于本次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本公司不会向股东派发股息。上述股利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2018年4月19日,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2,423,990,583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94元(含税),共计分配167,150.52万元。上述股利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四、本次发行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2017年7月31日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六章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关于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的有关承诺,包括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分红承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等。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财政部持有的股份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财政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社保基金会持有的股份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社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次发行上市后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2.财政部所持本公司股票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时,将依法依规履行
提示性义务。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社保基金会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社保基金会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本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社保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社保基金会确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社保基金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社保基金会方可以减持本公司股份。

    3.社保基金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

    (1)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