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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58 沪市 庞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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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58: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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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初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1)京 02 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驳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保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收到庞大集团、盛安保险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或“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京 02 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盛安保险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京 02 民初 475 号(详见公告,编号:2021-065)

    原告诉讼请求(诉中调整)如下:

  1、判令中银保险公司支付自 2013 年至 2018 年 6 月份的合作手续费及利润
143,458,703.3 元,并以 143,458,703.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中银保险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称):

  1、自 2013 年起,庞大集团、盛安保险及其关联主体与中银保险及其相关分公司,以车险业务为基础,展开全面合作。庞大集团、盛安保险与中银保险就案涉合同进行合作的事实:

  (1)2013 年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的合作事实。2013 年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庞大
集团分别于中银保险位于河北、内蒙古、北京、辽宁、山东、天津、黑龙江的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保险业务合作为基础,庞大集团全面代理销售中银保险上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中银保险上述分公司向庞大集团支付手续费,并就保费的利润分配作出决定。

  (2)自 2017 年起的合作事实。基于前述合作基础,2016 年 12 月,庞大集团与中
银保险整体签署《合作备忘录》及《合作协议书》(以下统称“总对总协议”)将前述协议内容以总公司名义确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合作。双方约定“双方采取赔付率和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率联动的方式进行费用核算”。

  2、中银保险拖欠费用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庞大集团、盛安保险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中银保险广泛开拓保险市场,提升中银保险市场影响力,但中银保险从 2013 年合作至今无理由拖欠应向庞大集团、盛安保险支付的费用。经庞大集
团与中银保险确认,截至 2018 年 6 月,中银保险共计拖欠费用 143,458,703.3 元。自
2018 年 7 月起至 2019 年 6 月,中银保险虽按照合同约定向庞大汽贸、盛安保险提供了
保费数据,但拒绝就应付款款项于庞大集团、盛安保险进行确认及支付,庞大集团、盛安保险根据中银保险提供的数据测算此期间中银保险尚未支付的金额为 69,298,896.7元。签署两项金额共计 212,757,600 元。此外,中银保险还拒绝向庞大集团、盛安保险提供 2019 年 7 月至今的保费数据,经庞大集团、盛安保险多次书面催告后仍拒绝配合,致使庞大集团、盛安保险无法测算自 2019 年 7 月至今的具体结算金额。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 7 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驳回上诉处理。

  庞大集团、盛安保险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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