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229 沪市 上海银行


首页 公告 601229: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级筛选:

601229: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股票简称:上海银行                                      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Shanghai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2016年11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本行”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发行前累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为本行前十大股东。除桑坦德银行外,

联和投资公司、上港集团、建银投资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CL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海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上述股份。

    桑坦德银行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年内,不自愿转让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自愿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也不向本行回售所持股份。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2017年5月10日前发生,则本承诺将不再有效。

    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从第三方处受让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东名册就前述股份转让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兴粮油公司、上海杨浦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艺维修技术服务部和上海南升中外企业精品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参与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并认购本行新增股份,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不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起锁定36个月;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报告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化情况,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以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持有本行股份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照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出具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本行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行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自

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

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的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联和投资公司承诺: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

因故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转让股份。

    一、减持条件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2、本公司承诺的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10%。

    三、减持方式

    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上海银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交付上海银行,则上海银行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上海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桑坦德银行承诺:

    “本声明为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出具。

    本公司对上海银行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目前的意向是拟长期持有所持股份。

    考虑到以上因素,本公司承诺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需自愿转让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所持股份’),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

    一、减持条件

    任何对所持股份的自愿减持均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于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2、本公司签署的《关于自愿锁定所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项下所载的自愿承诺的适用于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3、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使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的情形;

    4、所持股份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减持数量

    在遵守第一条项下所载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有或部分所持股份。该等对所持股份的减持应按本函下文所载方式有序进行,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减持方式

    在遵守本函所载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上述第一条第1和第2项下所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和上海银行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载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导致上海银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2017年5月10日前发生,则本函所载的承诺将不

再有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所持的其余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延长三个月。

    特此承诺。以上承诺仅为上海银行的利益而作出,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方,且任何其他方均不得基于本函所载承诺作出任何决策或采取任何行为。

    若在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在上海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低于5%,则以上承诺将不生效。”

  (三)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上港集团承诺: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

因故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转让股份。

    一、减持条件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2、本公司承诺的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

    三、减持方式

    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上海银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