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东材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东材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材转债”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
截至 2025 年 9 月 9 日,“东材转债”已完成全部赎回的本息兑付,并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摘牌。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东材转债”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
量为 121,333,211 股。公司总股本由 896,784,623 股增加至 1,018,117,834 股,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96,784,623.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1,018,117,834.00 元。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事项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职位。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监
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前述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
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章程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内容进行删
减,并增加相关条款,规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具体职能。
2、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内容,
调整现有章程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一步明确对外担保业务的审议权限、股东会
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机制、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的具体职能分工等。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896,784,623.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8,117,834.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3 新增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4 新增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18,117,834 股,全部为
5 896,784,62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本: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发行优先或者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不得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以及转
…… 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第(五)款有关信息或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者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法规的规定。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
供。 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
密协议。股东在查阅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若无合理理由,股东原则
7 上不得向公司申请查阅或复制其持有公司股票之前的资料。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
不得包含任何商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并承
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股东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