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数量:71,428,571 股
2、发行价格:4.20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8.2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7,744,950.37 元
●预计上市时间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71,428,571
股已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股本为 2,562,793,200 股;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1,428,571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至 2,634,221,771 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17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注册。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1,428,571 股,未超过公司股
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根据投
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柳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5,047.83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44,950.37 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5、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最终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952,380 87,999,996.00
广西桂环壹号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 合伙) 11,904,761 49,999,996.20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9,523,809 39,999,997.8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71,428 35,999,997.60
5 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5 21,000,021.00
6 陕西创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71,428 14,999,997.60
7 杭州长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航-启航 3,571,428 14,999,997.60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71,428 14,999,997.60
9 广东乐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380,952 9,999,998.40
1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2,380,952 9,999,998.40
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1,428,571 299,999,998.20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柳州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6 年 2 月 1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
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6192 号)。经审
验,截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 15:00 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
户已收到柳钢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 299,999,998.20 元。
2026 年 2 月 12 日,国信证券将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6 年 2 月 12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实际到账募
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6438 号)。
经审验,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2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5,047.83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744,950.37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71,428,571.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26,316,379.37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 71,428,571股股份已于 2026年 3月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