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苏豪汇鸿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人民币约 305,600,815.03 元,其中利息以本金
679,352,436.11 泰铢为基数,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8 日止按照
年利率 7.5%计算的利息为 751,428,937.72 泰铢,以及前期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本金 32,190,847.86 泰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案件未来开庭审理情况、苏豪智汇履行承诺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以及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追偿权行使情况确定,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高度关注相关情况,将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苏豪鼎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鼎创”)于近日收到泰国曼谷南部民事法院送达的受理文件(案号:No.Por.611/2569)。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苏豪鼎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鼎创”)与泰国外贸厅双方就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APIOCA No.1/2011)产生纠纷。
2011 年 11 月 23 日,经苏豪鼎创的授权,合同代理人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以下简称“泰欧资本”)以泰国外贸厅为被申请人,向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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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145-146/2560)。后泰国外贸厅提起反请求,要求苏豪鼎创支付已收产品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2017 年 12 月,泰王国仲裁院作出 145-146/2560 号仲裁裁决,裁决苏豪鼎创应当向泰国外贸厅
支付 113,037.01 吨货物货款,共计 679,352,436.11 泰铢以及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欠款结清期间每年 7.5%的利息。泰欧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泰国外贸
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 24 日,泰国外
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因仲裁裁决系由泰王国仲裁院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应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
认该外国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苏豪鼎创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
认 1 号)。2024 年 11 月 20 日,苏豪鼎创收到南京中院《裁定书》(案号:(2021)
苏 01 协外认 1 号),裁定承认泰王国仲裁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所作红色案号
为 145-146/2560 的仲裁裁决。2025 年 1 月,苏豪鼎创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并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5)苏 01 民初 267 号)。2025 年 12 月 24 日,苏豪鼎创收到南京中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 苏 01 协外认 15 号),泰国外贸厅向南京
中院申请执行泰国仲裁裁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举行听证会。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16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苏豪鼎创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在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件将于 2027 年 5 月 13 日开庭审理。鉴于主案件事实发生在泰国且泰欧资
本在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豪鼎创再次就相关事项向泰欧资本住所地所在地的泰国曼谷南部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责令泰欧资本支付仲裁裁决项下的金额 679,352,436.11 泰铢,自 2011
年 7月 14 日至 2026 年 4月 8 日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 751,428,937.72 泰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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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430,781,373.83 泰铢;并责令泰欧资本自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5%向原告苏豪鼎创支付本金 679,352,436.11 泰铢的利息。
2. 责 令 泰 欧 资 本 支 付 苏 豪 鼎 创 在 前 期 法 律 程 序 中 支 付 的 费 用
32,190,847.86 泰铢,并自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向苏豪鼎创全额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5%支付利息。
3.责令泰欧资本按照泰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苏豪鼎创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最高标准的法院费用和律师费。
近日,苏豪鼎创收到泰国曼谷南部民事法院送达的受理文件(案号:
No.Por.611/2569),并将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举行第一次听证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5 年公司整体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江苏苏豪智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智汇”)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
出具《关于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苏豪智汇将严格履行承诺,就本案件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苏豪智汇控股子公司江苏毅信达鼎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信达鼎上”)亦向苏豪鼎创出具函件,表示就苏豪鼎创泰国木薯干业务所引发的争议,无论何种法律文书所确定苏豪鼎创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及后果,均由毅信达鼎上承担。若苏豪鼎创先行对外承担的,毅信达鼎上将在苏豪鼎创(主动或被动)支付相应款项后的 30 日内予以支付到位。据此,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具有追偿权。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影响将根据案件未来开庭审理情况、苏豪智汇履行承诺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以及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追偿权行使情况确定,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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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高度关注相关情况,将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