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苏豪汇鸿 公告编号:2025-086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根据裁决结果初步计算,金额为 1,426,215,520.56 泰铢(按
2025 年 12 月 24 日泰铢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合人民币约 323,893,544.72 元),
其中本金约 679,352,436.11 泰铢(合人民币约 154,280,938.24 元),利息约746,863,084.45 泰铢(合人民币约 169,612,606.48 元,按每年 7.5%的利息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后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案件未来执行情况、苏豪智汇履行承诺而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以及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追偿权行使情况确定,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将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苏豪鼎创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鼎
创”)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
院”)送达的泰国外贸厅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
(案号:2025 苏 01 协外认 15 号)、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等应诉
资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苏豪鼎创与泰国外贸厅双方就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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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编号:TAPIOCA No.1/2011)产生纠纷。2011 年 11 月 23 日,经苏
豪鼎创的授权,合同代理人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以泰国外贸厅为被申请人,向泰王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145-146/2560)。后泰国外贸厅提起反请求,要求苏豪鼎创支付已收产品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2017 年 12 月,泰王国仲裁院作出 145-146/2560号仲裁裁决,裁决苏豪鼎创应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 113,037.011 吨货物货款,共
计 679,352,436.11 泰铢以及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欠款结清期间每年 7.5%的利
息。泰欧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 24 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
驳回撤裁申请。因仲裁裁决系由泰王国仲裁院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应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苏豪鼎
创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
(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2024 年 11 月 20 日,苏豪鼎创收到南京中院《裁
定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裁定如下:“承认泰王国仲裁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所作红色案号为 145-146/2560 的仲裁裁决。”苏豪鼎创已依据事实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1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24 日,苏豪鼎创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泰国外贸厅申请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 苏 01 协外认 15 号)、
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等应诉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泰国外贸厅向南京中院申请:
一、要求苏豪鼎创履行泰王国仲裁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所作红色案号为
145-146/2560 的仲裁裁决下的金额给付义务,即:被申请人苏豪鼎创向申请人泰国外贸厅支付 679,352,436.11 泰铢(合人民币约 154,280,938.24 元)未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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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及该数额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5%所计算
的利息。
二、要求苏豪鼎创及另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泰国外贸厅支付后者为承认泰
王国仲裁院于 2017 年12 月 28 日所作红色案号为 145-146/2560 的仲裁裁决所支
出的案件申请费 80 元。
三、要求苏豪鼎创及另一被申请人承担全部执行费用。
南京中院已经受理了泰国外贸厅的申请,并向苏豪鼎创发出了应诉通知书,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苏豪鼎创将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据和答辩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2015 年公司整体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江苏苏豪智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智汇”)于 2015 年 1月 22 日出具《关于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苏豪智汇将严格履行承诺,就本案件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苏豪智汇控股子公司江苏毅信达鼎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信达鼎上”)亦向苏豪鼎创出具函件,表示就苏豪鼎创泰国木薯干业务所引发的争议,无论何种法律文书所确定苏豪鼎创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及后果,均由毅信达鼎上承担。若苏豪鼎创先行对外承担的,毅信达鼎上将在苏豪鼎创(主动或被动)支付相应款项后的 30 日内予以支付到位。据此,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具有追偿权。
本次公告的仲裁影响将根据案件未来执行情况、苏豪智汇履行承诺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以及苏豪鼎创对毅信达鼎上追偿权行使情况确定,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苏豪鼎创因与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侵权责任纠纷,已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南京中院已受理案件(案号:(2025)苏 01 民初 267 号),具体内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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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公司 2025 年 1 月 1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本次披露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产生影响。
(三)本次仲裁案件执行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于年末对苏豪鼎创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采取措施积极挽损,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