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公司章程》(拟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公司章程》(拟修订)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为“《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为“《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
法》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条款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 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删除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公司章程》(拟修订)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 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新增条款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
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
新增条款 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
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
任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
新增条款 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
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内外投资,纺织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内外投资,纺织 原料及制成品的研发、制造、仓储,电原料及制成品的研发、制造、仓储,电 子设备研发、安装、租赁,计算机软硬子设备研发、安装、租赁,计算机软硬 件、电子产品及网络工程设计、安装、件、电子产品及网络工程设计、安装、 咨询与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咨询与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服务,仓储。危险化学品赁,物业管理服务,仓储。危险化学品 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 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 配方乳粉)的批发,燃料油销售,粮食配方乳粉)的批发,燃料油销售,粮食 收购与销售。
收购与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通股,共计 2,242,433,192 股。 2,242,433,19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公司章程》(拟修订)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