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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5 沪市 维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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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 号)的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 41,250 万股变更为 55,000 万股,注册资本由41,250 万元变更为 55,00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XYZH/2021JNAA20195 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远股份”,证券代码为“600955”。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已经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生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如下:

  (一)修改前: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修改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修改前: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修改后: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0 万元。

  (三)修改前: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苯酚 22 万吨/年、丙酮 13 万吨/年、甲醇 28000 吨/年、苯甲醚 1945
吨/年、氧[液化的]22857 吨/年、氮[液化的]20000 吨/年、氩[液化的]14777 吨/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双酚 A、聚碳酸酯、仪表空气、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修改前: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250 万股,公司的

  修改后: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5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五)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修改前: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七)修改前: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八)修改前: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修改前:第四十六条 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修改后: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十)修改前: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修改后: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修改前: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修改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十二)修改前: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十三)修改前: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修改后: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修改前: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后: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五)修改前: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后: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修改前: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后: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的议案》以及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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