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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686874334U。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8,599 万股,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wasu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邮政编码:2332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740.18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投入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
府和公众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
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原则,树立循环经济和集
约经营的发展理念,利用股东各自特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全面发展,把公司建成管理科学、技术领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化大型化工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
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陆地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采用股票发行形式,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根据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4 名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设立出资        第二期出资        第三期出资

                                      (第一期出资)

  发起人  认缴股份  持股  出资  认购股          认购股份数        认购股份

            数(万股) 比例  方式  份数  出资时间 (万股) 出资时间 数(万股)出资时间
                                    (万股)

淮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    105000    70%  货币  21000 2009.3.27    42000 2010.4.16  420002010.9.30
公司

马钢(集团)    15000    10%  货币  3000 2009.3.27      6000 2010.4.16    60002010.9.30
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    15000    10%  货币  3000 2009.3.27      6000 2010.4.16    60002010.9.30


中盐东兴盐化                无 形 资

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 产(采矿  15000 2009.3.27        —      —      —      —
                              权)

      合计      150000  100%    —  42000              54000            540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0,740.1812 万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
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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