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并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宁波杉杉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4、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完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授予数量 5,940 万
份,授予人数 128 人,行权价格为每股 11.29 元。
5、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660 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6、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29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0 万份调整为 8,613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变更登记事宜。
7、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决定对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的所持 493,000 份股票期权、以及对 1 名激励对象因 2019 年个人绩效考核为
B 而不具可行权条件部分的 5,742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28 人调整为 124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613 万份调整为 85,631,258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同
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70 元/股调整为7.6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9、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行权后,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5,631,258 份变为 59,123,315 份。
10、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专项意见。
二、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原因
在本激励计划公布后,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对相关业务进行了优化重整,
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完成偏光片业务的中国大陆交割以
及正极材料业务与 BASF SE 的合资合作(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相应变更,偏光片业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而公司正极材料业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该变动将致使从财务核算层面影响本激励计划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实现。
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原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核算方法及激励对象范围,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公司拟在核算本激励计划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时,剔除前述偏光片业务收购和正极材料业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而带来的财务核算层面的非营业因素影响,即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将当年新增的偏光片业务(即 2021 年度 2-12 月)营业收入扣除,同时将正极材料业务公司对应出表部分(即 2021 年度 9-12 月)的营业收入纳入核算范围。
三、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三)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期 权 第一个行权 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锂电业务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股票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期 权 第二个行权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锂电业务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股票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期 权 第三个行权 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锂电业务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调整后: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期 权 第一个行权 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锂电业务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股票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期 权 第二个行权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锂电业务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
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股票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锂电业务
期 权 第三个行权 合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期 若考核年度公司发生资产/股权收购或资产/股权转让等影响公司营业收
入合并范围的事项,且该等事项对公司核心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则当年度
及以后年度的考核目标应扣除因该等事项而并入的营业收入,加回因该等
事项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及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对公司的影响
调整后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更加贴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同时亦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原则,有效地将股东、公司、核心人员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