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耀皮 B 股 公告编号:2026-005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数量:41,841,004 股
3. 发行价格:7.17 元/股
4.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8.68 元
5.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5,166,945.90 元
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 41,841,004 股已于2026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
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要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5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地产[2025]77 号),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耀皮玻璃本次发行方案。
(3)2025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4)2025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2025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6)2025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等议案。
(7)202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耀
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 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3、发行数量:41,841,004 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8.68 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 4,833,052.78 元(不含增值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5,166,945.90 元
8、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向获得配售的
投资者发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5 年 12 月29 日止,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海通的发行专用账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
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上会师
报字(2025)第 17161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7 时,国泰海通实际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在指定账户缴存金额共计人民币 299,999,998.68 元。
2025 年 12 月 30 日,国泰海通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
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
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
字(2025)第 17159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3 时,耀皮玻璃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41,004 股,
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999,998.6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833,052.78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295,166,945.9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1,841,00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53,325,941.90 元。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2、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6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 41,841,004 股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 号);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综上,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介绍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
发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