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6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股东大会”“监事”等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及条款序号等变化将不再逐一比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简称“公司”)系依照 1987 年 10 月 21 日国 简称“公司”)系依照 1987 年 10 月 21 日国
务院颁发的《股份制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务院颁发的《股份制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司” )。
公司经烟台市乡镇企业局乡企字(1988)134 公司经烟台市乡镇企业局乡企字(1988)134号《关于牟平县毛纺厂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批 号《关于牟平县毛纺厂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烟台市牟平县 复》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烟台市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1989 年 4 月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25 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309497XM。3700001805953。公司已于 1996 年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进行了重新登记
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800,495,825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6,800,495,82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修订前 修订后
6,800,495,825 股。 股 6,800,495,825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回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