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0673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3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4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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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00 准时召开,会期一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到会股东、股东代表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二)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2.04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6 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7 修订《分红管理制度》
2.08 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9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推选、确认监票人,宣读表决方法
(四)对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交流公司情况
(六)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七)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包括在“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中新增“第三节 独
立董事”和“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取消监事会架构并删除《公司章程》中“第
七章 监事会”及该章节下所有条款、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
“经理、副经理”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
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
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
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其他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