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5-63 号
债券代码:242444 债券简称:25 东科 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包括在“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中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和“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取消监事会架构并删除《公司章程》中“第七章 监事会”及该章节下所有条款、将“股东大会” 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经理、副经理”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进行逐项列示对照,具体内容请见《公司章程》。同时,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
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
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其他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8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