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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 沪市 华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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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9:华建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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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十八) 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必要时决定对公司
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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