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36 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
及修改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注册
地址由“中国上海吴中路 578 号”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 2680 号”。因注
册地址变更,公司将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二、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取
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
用。公司也将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三、《公司章程》修改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全文中“本公司章程”修订为“本章程”。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上述修订内容、及未修订的条款,不在本对照表中进行逐条列举。
目 录 目 录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节 董 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监事 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公司党委的职权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三节 公司纪委的职权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公司党委的职权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节 公司纪委的职权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节 通 知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第一节 通知 算
第二节 公告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党的领导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党的领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修订前 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下简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为国家商务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822 号”文批准,以依法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国家商务部)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822 号”文批准,以依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法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310000400156698”。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100006073602992”。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合计
币普通股合计面值为 150,000,000 元,该等股 面值为 150,000,000 元,该等股份全部为向境内
份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于 2002 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在上
年 8 月 2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委员会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发新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式 增 发 新 股 普 通 股
普通股 175,845,297 股,于 2012 年 9 月 3 日上 175,845,297 股,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市。 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委员会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发新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式 增 发 新 股 普 通 股
普通股 154,153,354 股,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 154,153,354 股,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
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吴中路 578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 2680
邮政编码:201103 号
邮政编码:20110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