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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 沪市 ST榕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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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4-01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二收到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申请人;案件二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工程款 3,196.71 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
受理费等;案件二本金 1,564.7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 0722 民
初 2720 号,公司和张北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 07 民终3197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8 月 5 日和 2024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和 2024-009)。


  案件二:因公司和广东榕泰分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以下简称“化工溶剂厂”)与汕头市天億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億能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億能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粤 0507 民初 283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部分土地财产及银行账户。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
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二和《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2023 年 3 月 4 日、
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2023-075、2023-088 和 2023-1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之二,具体内容为:

  中建三局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北县
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张北榕泰和广东榕泰或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由于广东榕泰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并函告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榕泰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解除相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榕泰账户存款39,798,629.7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二: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三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1、《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之三 具体内容为:汕头市龙湖
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天億能源与化工溶剂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向其发函告知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要求解除对
化工溶剂厂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化工溶剂厂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2、《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具体内
容为:将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微)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 0722 民初 2720 号之二;
  2、《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之三;

  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 0507 执 1489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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