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6 证券简称:金晶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章程修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九条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玻璃总公司、秦
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建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硅酸盐
第二十条 142877.00 万股 研究设计院、山东工程学院、博山
科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18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供任何资助。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第二十三条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让。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第三十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承担连带责任。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