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天下秀 公告编号:临 2025-045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 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与监事,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 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 项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十一届监 事会仍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会的 职责。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具体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司本次修订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上述制度全文请参阅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
第十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定。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
员应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于转让公司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的其它限制 股份的其它限制性规定。
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证券。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承担连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