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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 沪市 未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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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一审判决(重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3,333 万元、886 万元、740.5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发回重审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东升、万仁志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具体判决内容详见正文)。鉴于万仁志案的原告已申请撤诉,且南昌中院已经做出撤诉裁定,准许原告万仁志撤回起诉,因此万仁志案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结案,预计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李东升案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李东升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李东升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公司与鞠海
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该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万仁志案、李东升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仁志、
李东升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15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南昌中院对万仁志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
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 01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仁志偿还借款 3,333 万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仁志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 86,0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4 万元;

    (3)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万仁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7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1,1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1,7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2018 年 10 月 1 日之后,以借款本金 1,1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2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7 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20 年 8 月,江西省高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民终 173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赣民终 179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 01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撤
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 01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

    (2)上述两起案件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28 号公告。

    (二)鞠海琼、陈倩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因与公司等相关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鞠海琼、陈倩
磬分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32 号公告。

    2020 年 1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鞠海琼、陈倩磬与公司及相关被
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 0115 民初 237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文化”)、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借款本金 740.5万元;

    (2)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借期内利息 3,776,564.37 元;

    (3)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以 740.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利息;

    (4)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律师费 43.1 万元。

    (5)被告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追偿。

    案件受理费 123,560 元、鉴定费 46,330 元及公告费 1,080 元,共计 170,970
元,由原告鞠海琼、陈倩磬负担 32,085 元,由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138,885 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万仁志案、李东升案诉讼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万仁志向南昌中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近日,南
昌中院出具了(2020)赣 01 民初 61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万仁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仁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减半收取 120900 元,余额 120900 元由本院退回给
原告万仁志。原告万仁志预交的保全费 5000 元,由其自行负担。

    近日,南昌中院对李东升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 01
民初 6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886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 886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四倍从 2018 年 1 月 11 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驳回原告李东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2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1800 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 40000 元,
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负担 918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院。

    (二)鞠海琼、陈倩磬案诉讼进展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20)沪 01 民终 545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23709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23709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借期内利息 2,980,043.84 元;

    四、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
诉人陈倩磬以 7,405,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对上述主文第一、三、四项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3,560 元、鉴定费 46,330 元及公告费 1,080 元,共计
170,970 元,由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负担 32,085 元,由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晶茨投资、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
 集团、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共同负担 138,8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182,950 元,由上诉人富控互动负担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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