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修订草案)
2022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3 -
第三章 股份 ......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6 -
第一节 股东......- 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8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
第五章 党的领导 ......- 21 -
第六章 董事会......- 23 -
第一节 董事......- 23 -
第二节 董事会......- 26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
第八章 监事会......- 32 -
第一节 监事......- 32 -
第二节 监事会......- 33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9 -
第一节 通知......- 39 -
第二节 公告......- 39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2 -
第十三章 附则......- 4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291 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520000120587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1〕
4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50 万股,并于 2001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KWEICHOW MOUTAI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619.7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聚焦主业,强化治理,坚守传统工艺,坚持质量第一,以品质赢市场,以品牌创未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茅台酒及系列酒的生产与销售;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酒店经营管理、住宿、餐饮、娱乐、洗浴及停车场管理服务;车辆运输、维修保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具体内容以工商核定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公司主发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评估的主要生产经营
性资产净资产作为出资,按 67.658%的比例折为 16,800 万股股份;其他发起人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现金 1,478.22
万元、221.70 万元、221.70 万元、147.80 万元、147.80 万元、147.80 万
元和 147.80 万元人民币出资,按 67.658%的相同折股比例分别折股为
1,000 万股、150 万股、15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和 100
万股股份。
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619.7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