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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二)

公告日期:2023-10-14

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二)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3-033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实业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666,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

    截至本公告日,康美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723,176,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21%。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目前上述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康美实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依法被康美实业管理人分批公开处置。公司于今日获知,康美实业管理人第二批司法拍卖股票标的为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666,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现将本次拍卖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康美实业持有公司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16 日,揭阳中院作出(2022)粤 52 破申 5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普宁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对康美实业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揭阳中院作出(2022)粤 52 破 13 号《决定书》,指定康美实业管理
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被法
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

  (二)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接到通知,揭阳中院作出(2022)粤 52 破 13
号《民事裁定书》,因康美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揭阳中院裁定宣告康美实业破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
《康美药业关于法院裁定宣告康美实业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3)。
  (三)康美实业管理人将依法分批公开处置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第一批司法拍卖股票标的为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55,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2%,拍卖结果为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6)、《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2)。

  (四)公司今日获知,康美实业管理人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在淘宝平台阿
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发布拍卖公告,对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666,895 股进行公开处置。本次处置的公告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集中竞价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日,康美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723,176,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

  (二)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三)目前上述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康美实业已被裁定宣告破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将被分批进行公开处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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