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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曹名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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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50 号
关于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曹名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曹名帅,时任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 曹名帅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担任江西洪城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副总经理。 2021 年 9 月 4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 曹名帅的母亲陈金香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期间, 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 10 笔,合计买入股
数 177,600 股,合计买入金额 1,143,400 元;卖出 3 笔,合计卖出
股数 104,400 股,合计卖出金额 713,008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曹名帅的
母亲陈金香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
易。 根据公司公告, 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61,318 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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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副总经理曹名帅予以监管警
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
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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