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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23-05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 本事项尚需提交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大华事务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首席合伙人:梁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272 名,注册会计师人
数 1,603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000 名)。2022 年度(经审计)业务总收入 332,731.85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38,862.04 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488 家,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 61,034.29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
措施 35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纪律处分 1 次;9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1:朱珉东,注册会计师,2008 年 1 月
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3 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 2:李云英,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 10 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鹏练,2006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
年 1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审计收费

  公司结合行业标准、审计服务质量及审计工作量等因素与大华事务所协商确

定 2023 年度审计费用,2023 年度审计费用总计不超过 120 万元,其中,财务审
计费用不超过 87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 33 万元,均与上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与会委员一致认为: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事务所为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事务所在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开展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大华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事务所为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夏建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二)《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之审核意见》

  (三)《宁夏建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四)大华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及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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