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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4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26-004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将章程原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修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将章程原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原《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