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附则 ...... 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资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总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的常设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登记及管理工作,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以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询(询问)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类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的资料,须按《公
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之规定及/或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审核之后,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
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该等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
包括: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所属部门和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 当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主
动地以最快捷的方式(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包括电话、邮件、
传真等)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之规定及时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在获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后,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该等
人士填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其填写内容进行核实,以确保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该等登记表与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
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