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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5-11-25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股批字〔1999〕12 号文《关于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于 1999 年 7 月 12
日整体变更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264564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8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60,000,000 股,于 2001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Pinggao Electr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 22 号,邮政
编码:467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6,921,30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
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各股东增强经济合作的愿望,
综合各方的优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优良科学的管理方法,有效的市场拓展方法和渠道,在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就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取得竞争地位。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国内贸
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
资时间分别为:

    1.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48,782,500 股,系
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截止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均出资到位。


    2.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43,225,000 股,系
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截止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均出资到位。
    3.北京亚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29,640,000 股,系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截止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
均出资到位。

    4.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235,000 股,系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截止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
均出资到位。

    5.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617,500 股,系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截止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均
出资到位。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3,500,000 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56,921,309 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股本变动历史如下:

    1999 年 7 月 12 日公司成立时,向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科瑞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发起法人发行人民币普通法人股 123,50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总股本增至 183,500,000 股。


    经公司 200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以 2002 年末总股本 183,5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共转增股本 128,450,000 股,转增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311,950,000股。

    经公司 2006 年 5 月 10 日至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0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以当时 A 股流通股股本 102,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股票 5.218 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换取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共转增股本 53,223,697 股,转增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65,173,697 股。

    经公司 200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以 2007 年末总股本
365,173,69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 共 计 转 增 146,069,479 股 , 转 增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511,243,176 股。

    经公司 2009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9 日以 2008 年末总股本
511,243,1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共计送股
102,248,635 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613,491,811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48 号文批

准,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9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980,000 股,总股本增至 682,471,811 股。

    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以 2009 年末总股本
682,471,81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 共 计 转 增 136,494,362 股 , 转 增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818,966,173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41 号文批
准,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向控股股东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18,519,400 股 , 总 股 本 增 至
1,137,485,573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46 号文批
准,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广州金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2,000,000 股,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2,000,000 股,向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7,000,000 股,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34,000,000股,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5,000,000 股,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2,000,000 股,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45,435,736 股,向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22,000,000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9,435,736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356,921,309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