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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5 沪市 景谷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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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6-00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4,8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
业”)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
到期通知书》,宣布将汇银木业原定于 2026 年 3 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 14,825 万
元贷款于 2025 年 11 月 2 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近日,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经高碑店法院立案,但高碑店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近日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 0684 民初 7769 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
银木业 51%股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事起诉状》,诉讼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沧州银行

  被告 1:汇银木业

  被告 2:崔会军

  被告 3:王兰存

  被告 4:景谷林业

  (二)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1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92,15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利息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2、判令被告汇银木业对第 1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以其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919 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2115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2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4、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3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36,10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5、判令被告汇银木业对第 4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
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3 年 3 月 30 日,被告 1 因“偿还借款以及购买枝丫材、化工原料等原辅
材料”与原告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23 年借字第03300001 号(以下简称“合同一”)、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2 号(以下简称“合同二”)、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3 号(以下简称“合同三”),借款总金额高达200,000,000 元。

  合同一约定被告 1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97,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被告 1 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抵字第 03300286 号
(抵押财产详见抵押清单),被告 1 以清单财产为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
2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287;被告 3 与原告
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288 号,被告 2、被告 3 对
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被告 1 已经偿还原告贷款 4,850,000 元及截止起诉日之前的贷款利息,尚欠原告贷款 92,150,000 元。
  合同二约定被告 1 向原告借款金额为 65,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被告 2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295 号;被告 3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296 号,被告 2、被
告 3 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被告 1 已经偿还原告贷款 45,000,000 元及截止起诉日之前的贷款利息,尚欠原告贷款20,000,000 元。

  合同三约定被告 1 向原告借款金额为 38,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被告 1 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详见抵押清单),合同编号为
2023 年抵字第 03300301 号,被告 1 以清单财产为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
2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299 号;被告 3 与
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保字第 03300300 号,被告 2、被告 3
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存续期间,由于被告 1 贷款金额巨大,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发现被告 1 出现重大经营以及资金隐
患,被告 1 已经全面停工停产,被告 2、被告 3 已经失联,被告 4 亦已经对外公
布转让持有的被告 1 的股权,且被告 1 面临多起且数额巨大的诉讼。被告 1 的上
述情形符合双方约定的第 12.1(2)、12.1(4)、12.1(6)、12.1(7)、12.1.(9)的约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2)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3)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4)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并且根据合同 10.5 的约定,
被告 1 的股权变动应事先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 4 已经对外公告出售被告 1
的股权,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被告 1 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1 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另,2023 年 2 月 28 日被告 1 向原告出具两份股东会决议:由被告 4 承诺分
别对合同一、合同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 4 在对被告 1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第一,被告 4 存在以巨额债务资金替代向被告 1 出资的情况,属于
资本不足;第二,被告 4 与被告 2、被告 3 签订对赌协议属于隐瞒被告 1 经营风
险的事实,被告 4 与被告 2、被告 3 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债权人的行为。据此,
被告 4 应当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审慎核查,公司认为,公司未就汇银木业上述贷款向沧州银行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文件,亦未以任何形式为其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赔偿责任。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鉴于前述诉讼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工商变更事宜,且因汇银木业股权被冻结、其股东崔会军、王兰存失联,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暂时无法办理,导致后续工商变更及重组进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正针对该事项开展专项评估与核查工作,并将采取包括依法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等正当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上述事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