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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0: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600220: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 2022-05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7
号),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赵静,女,1988 年 9 月出生,江苏阳光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江
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苏阳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江苏阳光、赵静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2 月 5 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
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9 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
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
计 7,727.73 万元。2021 年 9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1 月 30 日,
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 6,447.63 万
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93.24%;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
4,835.7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
同,公司应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
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束。根据《决定书》的相关决定,公司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带来的影响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和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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