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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ST宁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ST宁科:ST宁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02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4,300,000元,利息共计11,132,196.44
元,其中本息合计 195,432,196.44 元;案件受理费 275,640 元;执行费 189,544
元。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重要控
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年 4 月 8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鉴于公司仍存在流动性问题,并且尚未明确解决方案,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 1 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皆为负值,经
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
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
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 260 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农商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农商行)作为原告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石嘴山
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2024)宁 0221 民初 1163 号

    1、原告平罗农商行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
期协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解除;

    2、被告宁科生物欠原告平罗农商行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利息
1,163,701.38 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合计 21,163,701.38 元,被告
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21,163,701.38 元;

    3、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对被告宁科生物在上述给付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960 万股(股金账 户号为940010354805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平罗农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73,809 元,由被告宁科生物承担 36,904.5 元,由原告平罗农
商行承担 36,904.5 元。

    (二)《民事调解书》(2024)宁 0221 民初 1164 号

    1、原告平罗农商行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
期协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解除;

    2、被告宁科生物欠原告平罗农商行借款本金 49,400,000 元 、利息

2,887,566.42 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合计 52,287,566.42 元,被告
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52,287,566.42 元;

    3、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对被告宁科生物在上述给付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340 万股(股金账户号为940010354805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平罗农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151,619 元,由被告宁科生物承担 75,809.5 元,由原告平罗
农商行承担 75,809.5 元。

    (三)《民事调解书》(2024)宁 0205 民初 918 号

    1、原告惠农农商行(含成员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石嘴山农商行营业部、平罗农商行营业部)与被告中科新材自愿解除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银团借字第 00500022021091424934《银(社)团借款合同》;

    2、被告中科新材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惠农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 114,900,000
元,利息7,080,928.64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3月19日),本息共计121,980,928.64元;

    3、原告惠农农商行对被告宁科生物质押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60 万股权范围内在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宁科生物对上述第 2 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案件受理费 325,852 元,由原告惠农农商行承担 162,926 元,由被告宁科
生物、中科新材承担 162,926 元。

    (四)《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科生物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52,483,138.92 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
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9 号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科生物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1,289,206.88 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六)《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05 执 714 号

    1、被执行人宁科生物、中科新材向申请执行人惠农农商行支付执行款
122,143,854.64 元、负担执行费 189,544 元,合计 122,333,398.64 元;

    2、如被执行人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未按上述第 1 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
划被执行人宁科生物、中科新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 122,333,398.64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60 万股权范围内,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惠农农商行优先受偿权;

    1、2、3 项总计执行金额以 122,333,398.64 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风险提示

    (一)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1、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 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且预计在 3 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8 日起已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鉴于公司仍存在流动性问题,并且尚未明确解决方案,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 1 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2、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960.08 万元,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 万元,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 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六)最近连续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 260 万元。

    四、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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