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165 沪市 新日恒力


首页 公告 ST宁科:ST宁科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暨子公司纾困帮扶事项的进展公告

ST宁科:ST宁科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暨子公司纾困帮扶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ST宁科:ST宁科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暨子公司纾困帮扶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023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暨子公司
              纾困帮扶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2022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 万元,预计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约为-50,000 万元到-35,000 万元,亏损同比增加 147.38%到 253.40%;2022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040.67 万元,预计 2023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0,000 万元到-35,000 万元,亏

    损同比增加 149.28%到 256.11%。

          ● 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

    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自 2024 年 4 月 8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鉴于公司仍存在流动

    性问题,并且尚未明确解决方案,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 1 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皆为负值,经财务部

    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

    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

    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

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 260 万元。

    一、前述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创衍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协议>的议案》,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帮扶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纾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政府委托其所属投资平台宁夏创衍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衍公司)设立纾困帮扶计划,与中科新材签署《纾困帮扶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纾困帮扶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3)。

    二、本次《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创衍公司于2024年4月9日与中科新材签署了《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创衍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鉴于: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乙方按期恢复生产,2023年7月19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纾困帮扶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设立纾困帮扶计划,提供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对乙方进行纾困。《原协议》项下的纾困帮扶计划实施已临近9个月,目前乙方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宁科生物正在组织恢复生产工作,甲方同意按《原协议》约定协助乙方尽快恢复生产。为进一步对乙方予以帮扶,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原协议》约定的纾困帮扶计划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甲方根据《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继续向乙方提供纾困帮扶资金,以支持其正常运行。乙方应当按照《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个月月初向甲方报送上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纾困帮扶计划到期后,如乙方提出展期要求,经甲方同意可给予适当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在有效期内,乙方可以提前结束计划,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的纾困计划清算方案;甲方在乙方存在违反《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计划。

    (三)纾困帮扶计划到期未展期或提前结束的,双方应就甲方提供的纾困资金及形成的相关原辅材料、加工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应收应付款项进行结算。乙方须将结算款项支付给甲方,偿还甲方提供的纾困资金本金及利息。

    (四)乙方后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对外融资等方式取得的任何资金,均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纾困帮扶计划项下款项。

    (五)双方确认,根据《原协议》约定为执行纾困帮扶计划发生的相关负债,均以乙方为最终债务人或责任人,甲方不承担相关清偿责任。甲方及(或)甲方为执行纾困帮扶计划引入的纾困资金提供方,有权根据《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直接向其进行结算和偿还债务,乙方对此无异议。

    (六)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协议》的相关约定。

    (七)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中科新材本次签署《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压力,保障公司持续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风险提示

    (一)业绩预亏事项的风险

    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 万元,预计 2023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0 万元到-35,000 万元,亏损同比增加 147.38%到253.40%;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040.67 万元,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0,000 万元到-35,000 万元,亏损同比增加 149.28%到 256.11%。

    (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1、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 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3 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8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鉴于公司仍存在流动性问题,并且尚未明确解决方案,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 1 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2、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960.08
万元,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 万元,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 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六)最近连续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260万元。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