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0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及一审、二审判决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和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3-086)《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 2025-048)”
因不服相关判决,迈尔控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再审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 2-16 号好景商业中心 27 楼 18 室
代表人:陆慧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2.再审请求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 51 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终 2892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苏豪弘业负担。
3.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审理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