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授予数量:493.12万股
授予价格:5.66元/股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披露《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公司收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5〕59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10日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2、授予数量:493.12万股;
3、授予人数:73人;
4、授予价格:5.66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公司股本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马宏伟 董事长 23.30 4.73% 0.094%
蒋海英 董事、总经理 23.30 4.73% 0.094%
陈长理 副总经理 21.00 4.26% 0.085%
姚淳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合规管理负责人) 21.00 4.26% 0.085%
朱晓冬 财务负责人 16.10 3.26% 0.065%
沈旭 董事会秘书 18.60 3.77% 0.075%
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 369.82 75.00% 1.499%
要激励的其他骨干(合计 67 人)
合计 493.12 100.00% 2.0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