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1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公司” “发行人 ”)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879%)的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力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嘉兴力鼎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嘉兴
力鼎投资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48 个月,其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2、持有公司股份 2,692,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8353%)的股东深圳市
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禾成长 ”),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3、持有公司股份 5,067,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9.1015%)的股东翁耀根
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796%)的持股 5%以上股
东翁耀根之一致行动人汪贤忠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796%)。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1 嘉兴力鼎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3,000,000 5.3879%
2 松禾成长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2,692,300 4.8353%
3 翁耀根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5,067,700 9.1015%
4 汪贤忠 翁耀根之一致行动人 100,000 0.179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汪贤忠先生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1)嘉兴力鼎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
嘉兴力鼎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嘉兴力鼎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其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5000%。
(2)松禾成长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3)翁耀根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4)汪贤忠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96%)。
(5)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6、减持期间:
(1)嘉兴力鼎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0 个自然日
内,即自 2026年 2月 4日起至 2026 年 4月 3日止(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2)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自 2026年 2月 4日起至 2026 年 5月 3 日止(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二)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嘉兴力鼎 、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等),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开 发行前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
持股5%以上 股份限售、 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股东 翁耀根 自愿锁定、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嘉 兴力鼎 延长锁定期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松禾成长 限的承诺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申报 前12 个 股份限售、 (1)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月入 股股东 自愿锁定、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松禾成长 延长锁定期 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限的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