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7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98.29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948,91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15,931,88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8,694.891万股变更为11,593.188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内蒙古自
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A1-B1)”变更
为“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将“《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
变更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并提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民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 币普通股2,898.297万股,于2024年12月4日在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
区A1-B1)。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 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安大街21号高新技术特色产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包 业基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园区“包头 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内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 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开发区稀土大街以南、规划路以西、经一 产业园 。
路以北“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第六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93.188万
币8694.891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 元。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之前,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86,948,9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5,931,880股,每
普通股。 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之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决议; 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关联交易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主持。 持。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出决议。 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